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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長不開會,其他董事能自己召集嗎?家族企業僵局的法律出口

作者:徐嘉駿律師

無人物的窗邊休憩區
從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判決,看過半數董事請求及自行召集董事會的要件與會議紀錄。

董事希望討論董事長去留,董事長卻只安排一場大家無法到齊的會議。其他董事認為遭到拖延,決定自己發通知。這種情境裡,誰有召集權,不能只看誰先把開會通知寄出去。

一、從三敏電機案理解召集僵局

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,2025年7月1日判決,涉及過半數董事請求召集、董事長安排會議,以及其他董事自行召集的爭議。法院駁回原董事長的上訴,並就取得召集權及程序瑕疵等問題說明理由。[1] 本文未確認後續上訴及確定情形。

該案具體背景包括董事因疫情無法實體出席。法院沒有只以「董事長曾寄通知」作為全部判斷,而是檢視會議能否實際合法進行,以及後續董事行使權限的經過。

二、請求召集,要讓議題與理由可被確認

公司法第203條之1設有過半數董事請求召集及一定條件下自行召集的機制。[2] 實際運用前,應核對董事人數、書面請求、提議事項與理由,以及法定期間。不是任何董事只要與董事長意見不同,就當然能自行開會。

建議把請求內容、送達日期及回覆整理在同一時間軸。若公司已發通知,仍要檢視其是否符合要求,而不是直接認為自行召集權已經消失或已經產生。

三、形式上通知,不代表已解決會議問題

董事會需要符合成立及決議要求。明知重要成員因特定原因無法出席,是否有替代安排,可能成為具體案件的判斷背景。但不能將本案解讀成董事只要表示不方便,董事長就必須無限延期。

公司法第205條涉及親自、視訊及代理出席等規範。[2] 企業可事先確認視訊設備、身分核對與紀錄方式;委託其他董事出席,也須核對章程及法律要求。安排越清楚,越能減少「故意不來」與「故意不讓人來」的相互指控。

四、出席與異議紀錄,可能影響事後主張

本案法院亦討論全體董監事出席或列席、對召集程序未異議等情況與瑕疵治癒的關係。[1] 這不是說出席就一律喪失救濟權,而是提醒參與者,當場如何表示立場,可能有法律意義。

如果認為召集程序違法,應具體說明爭點並要求記錄。公司也應忠實保留異議、投票及離席經過,不能只寫「全體無異議」,卻與錄音或通訊資料不一致。

五、家族關係不能代替治理機制

家族企業容易把董事會變成家庭衝突的延長。建議平時就約定通知、文件、視訊及議案管理方式,發生僵局時讓各方依同一套程序處理。涉及負責人更替,則應同步評估代表權、登記及日常營運,不要讓公司在爭執中失去對外履約能力。

資料使用說明

本文以所列裁判、官方新聞稿或新聞報導為案例依據;企業作業建議為本文引申的風險管理觀點,並非各案法院逐項命令。不同公司類型與事件時點可能適用不同規範,應依個案核對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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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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