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依法處理申訴,可罰3萬至75萬元。
接獲霸凌申訴後,未依法採取保護措施、進行調查或適當處理,雇主可處新臺幣3萬至75萬元罰鍰。違反防治或處理義務,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,罰鍰提高至5萬至300萬元。
職安法第45條・第43條
主管的管理方式涉及申訴時,宜透過公正程序釐清事實與責任。
從第一封申訴開始,讓每一步處理都經得起檢視。
接獲霸凌申訴後,未依法採取保護措施、進行調查或適當處理,雇主可處新臺幣3萬至75萬元罰鍰。違反防治或處理義務,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,罰鍰提高至5萬至300萬元。
職安法第45條・第43條
員工提起或協助他人申訴後,雇主若因此解僱、降調或減薪,該不利處分無效,並可處新臺幣3萬至75萬元罰鍰。發生爭議時,雇主須舉證證明人事處分與申訴行為無關;績效紀錄、決策理由與處理時序,都需要留下依據。
職安法第39條・第45條
違反職安法第43條或第45條受罰,依法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以及處分日期、違反條文與罰鍰金額。原本的內部申訴,可能成為客戶、求職者與合作夥伴可查閱的違法紀錄,影響不只是一筆罰鍰。
職安法第49條
請依企業目前的情況勾選,作為優先檢視處理環節的參考。
從受理窗口、利益迴避、保護措施與證據保存開始,確認公司能說明「做了什麼、為什麼這樣做」。

徐嘉駿律師長期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工作,曾受邀至製造、科技、能源、化工、物流、海運、清潔服務及社福機構等多元產業進行專題講座,協助組織建立正確認知,並了解相關法規與申訴處理機制。講座內容結合實際案例,說明何謂職場霸凌與職場性騷擾、常見的行為樣態、雇主的預防與處理義務,以及雇主或員工遇到問題時可採取的因應方式等等,讓參與者建立辨識與界線意識。
實務方面,目前參與多場職場性騷擾調查中擔任調查委員,而在職場霸凌新法上路以來,也已參與十數場職場霸凌調查與諮詢,熟悉調查流程、證據蒐集與當事人訪談,過程中重視程序公正、保密原則及程序適法性,並能依據調查結果提出具體可行的改善建議。憑藉講座與調查的雙重經驗,能從預防到處理,提供兼具專業與同理的完整協助,幫助企業遵循法令完成調查程序,並打造友善且互相尊重的工作環境。
結合徐嘉駿律師跨產業講座與調查經驗,以實際案例說明職場霸凌、性騷擾與合理管理的界線。依一般員工、主管或人資的需求規劃內容,讓參與者知道如何辨識問題、提出申訴及妥善回應。



2026年新制將職場霸凌正式納入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(職安法)專章規範(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)。勞動部同步發布《職場霸凌防制措施準則》與指引手冊。新制明定雇主若未依法建立防制機制或妥善處理申訴,將面臨行政裁罰,且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時會被主管機關命重啟調查。
新制上路後,企業內部可能同時存在三套獨立的調查處置機制:1. 性騷擾調查(依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);2. 職場不法侵害預防(依《職安法》第6條第2項第3款);3. 職場霸凌調查(依《職安法》第22條之1專章與防制準則)。
職場霸凌新制的人數計算採取「各地區分別計算」原則。例如台北總公司80人、高雄分公司80人,霸凌防制規範分別以「未滿100人」認定(此點與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合併全公司總人數計算之規則不同)。
依企業規模劃分三層級責任:
• 未滿10人:須建置並公開揭示申訴管道;
• 30人以上:須訂定「職場霸凌防制措施及懲戒規範」(參照勞動部範本公開揭示)、辦理分級教育訓練、指定專責處理單位/人員;
• 100人以上:除上述責任外,須成立「申訴調查小組」,外聘專業人士比例不得低於1/2。
不可以。未滿10人的微型企業仍須建置申訴管道(如指定專用電子信箱或電話)並公開揭示;且當知悉霸凌事件時,仍須採取適當隔離與協助處置。
法定定義為: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,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超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,造成當事人身心遭受危害(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性為限)。5大認定要件包括:1. 執行職務之勞動場所;2. 行為人為事業單位內部人員;3. 超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;4. 具有持續性(或單次但情節重大);5. 對當事人身心造成危害。
主要分為五大類樣態:1. 言語霸凌(辱罵、恐嚇、不當喝斥);2. 社交排斥(刻意排擠、冷落、不讓參與必要會議活動);3. 職務干預(刻意阻礙工作、封鎖必要系統權限、隱匿資訊);4. 權力濫用(分配明顯不合理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目標);5. 名譽侵害與其他(散布不實負面訊息、當眾嘲諷)。
均算。雖然法文提及權勢關係,但立法理由明定包含上對下、下對上以及同級同事之間的互動。只要具有實際職務影響力或群體優勢,皆可能構成。
不屬於。外部第三人(顧客、民眾、病患等)之不當言行,屬於《職安法》第6條第2項第3款的「職場不法侵害」範疇,不適用職場霸凌內部專章規範。
• 派遣勞工:由要派公司承擔職場霸凌調查與防制義務,派遣公司負協助責任;
• 勞務承攬人員:由原承攬雇主(外包廠商)負責調查,發包事業單位負協助責任。
會。「勞動場所」包含雇主指揮監督或交付工作之延伸場所(包含居家遠距辦公);若於下班時間頻繁發訊、交辦任務並伴隨威脅斥責,仍屬職務延伸範疇,可能構成霸凌。
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為前提。法定要件為「身心遭受危害」,指該行為在客觀上加具了環境危險或惡劣敵意,不以勞工已開立診斷書或造成實際精神疾病為必要條件。
不會。只要主管之管理行為具有業務正當性與必要性,且手段符合比例原則與社會通念,即屬合理管理權之行使,不構成霸凌。
原則上不算。若因會議時間有限、討論偏離主題,主管維持會議秩序打斷發言屬正常管理。但若針對特定同仁持續、無理由地刁難打斷或公然辱罵「講廢話」,則可能跨越合理界線。
極可能構成。「大材小用」刻意打擊尊嚴,或要求明顯超越能力/設定不合理之過短時限,均屬於「權力濫用」之霸凌樣態。
原則上不構成。勞動部說明,同事間私下訂飲料、聚餐多與職務執行無直接關聯,單次或私下未邀請不構成霸凌。但若係主管「故意不將特定勞工加入工作必要通訊群組」或「剔除於必要工作會議」,則屬於社交排斥霸凌。
需要。企業若非因申訴而知悉(如接獲匿名反應或風聞),仍應進行適度之事實釐清與訪談。若勞工堅持不申訴,企業應留存訪談紀錄,並適度給予工作調整或輔導資源。
須訂定「職場霸凌防制措施及懲戒規範」並公開揭示,內容須涵蓋:行為樣態、預防措施、分級教育訓練、申訴/調查/申復程序、專責單位與懲戒方式等。
• 全體員工:建議每年至少1小時(認識霸凌定義、公司政策與申訴管道);
• 各級主管:增加溝通技巧、高壓管理防範與申訴處理課程。
擔任「申訴處理單位」成員、內部調查小組成員及申復審議小組成員之內部人員,均必須接受至少3小時的職場霸凌防制專業教育訓練。
可以。企業自行辦理實體講座或使用網路線上影音課程皆符合規定。
不會立刻開罰。主管機關在法條初上路時會提供輔導緩衝期,輔導企業逐步完成分級訓練。
• 一般申訴:自霸凌行為終止日起3年內;
• 離職後申訴:限於「利用職務或權勢霸凌」者,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提起(但仍不得逾行為終止後3年)。
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,申訴處理單位得決議不予受理,並於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:1. 非屬職安法第22條之1霸凌事項(如單純外人侵害或無關事件);2. 申訴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名;3. 同一事件已做成終局處置或已撤回;4. 已超過法定申訴期限。
不論最終霸凌是否成立,接獲申訴後企業須立即採取保護措施,包含:工作空間隔離、職務調整、彈性工時/遠距辦公、提供或轉介心理諮商及法律諮詢服務。
只要隔離措施係基於保護申訴人免受二次傷害之正當目的,且兼顧當事人意願與隱私,即具備調動之合規定性。
絕對禁止。新制規定調查過程中不得促使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人進行對質,以避免對申訴人造成二次傷害或施加壓力。
• 小組成員至少3人;
• 外部專業人士比例不得低於1/2;
•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1/3;
• 內部成員須修畢至少3小時訓練。
需經當事人同意或揭露利益關係。由於長期法律顧問與企業有業務合作關係,當事人可能質疑其立場偏頗;新制規定須向雙方說明並取得同意,否則當事人得申請迴避。
• 確定受理後7日內登錄系統;
• 受理後15日內完成組隊;
• 調查小組成立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,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(協調期間不計入)。
調查期間若雙方有意願,可安排公正第三方進行協調(期限以1個月為限)。若協調成功並作成書面紀錄且完成系統登錄,即可結案,無需繼續進行實質調查;若協調不成則續行調查。
不是。調查小組完成報告後提交給「申訴處理單位」,由申訴處理單位在1個月內開會進行最終認定(須過半數出席,出席過半數同意),並於10日內書面通知雙方。
仍須完成調查。縱使被申訴人或申訴人離職,企業仍有責任釐清事實真相並做成調查報告;唯若霸凌成立,因行為人已離職,企業無法再對其施加內部懲戒。
仍可懲戒。勞動部特別澄清,懲戒不以「霸凌成立」為必要;若行為人雖未達霸凌要件,但確有言語不當、失職或違反工作規則,企業仍得依原人事規則予以懲戒(如口頭警告、申誡等)。
當事人收到通知後30日內得向雇主提出「申復」(以一次為限)。申訴處理單位須於10日內開會決定是否重行調查。
申復受理後須於7日內成立「申復審議小組」(原調查小組成員必須迴避),並於30日內做成申復決定。
當當事人向勞檢或主管機關申訴,經查發現企業調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(如申訴單位未依法成立、未給雙方陳述意見機會、應迴避未迴避、內部成員未滿3小時訓練等),主管機關得命令雇主重新調查,雇主不得拒絕。
處分完全無效,且雇主面臨重罰。雇主不得因員工申訴或協助調查而給予降調、解僱或減薪等不利處分;若發生爭議,雇主須就「該處分與申訴無關」承擔舉證責任。
申訴人得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(勞工局)提出申訴,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調查,不再經由企業內部調查。
若經調查證實申訴人係惡意虛構或黑函誣告,企業得依「職場霸凌防制措施及懲戒規範」對濫用申訴者進行內部處分或懲戒。
收到申訴、需要調查,或準備建立制度?
透過法律評估,協助企業釐清問題並規劃後續方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