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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霸凌

主管辱罵下屬何時跨越合理管理界線

作者:徐嘉駿律師 · 更新 2026-10-14

自然光映入的空會議室與長桌
空間與建築攝影 · Unsplash
主管的工作指正,何時跨越成辱罵與人格貶抑?從判賠新聞案例說明管理界線、民事責任及溝通改善建議。

帶領團隊、承擔成果,對主管而言並不輕鬆。但在要求工作品質的同時,也需要留意自己的話,是否讓對方感到被羞辱。主管有指導與糾正工作的需要,管理職權仍不包括辱罵或恐嚇員工。依中央社2026年5月15日報導,高雄市府一名前主管多次公開以不雅言詞辱罵下屬,並涉及言語恐嚇;法院認為侵害人格權與名譽權,判賠精神慰撫金及相關費用共86,800元。[5]

分析此類案件,應檢視言詞是否針對工作缺失、表達方式是否合理,以及有無持續貶抑人格或營造敵意環境。不能僅憑「主管是在談公事」就認定一切言行正當;也不能把所有嚴格指正都視為霸凌。

我會建議主管把缺失、改善方法與期限說清楚,也留一點空間,聽聽員工遇到什麼困難;指正工作時,仍應避免人身攻擊。員工則應保存完整對話、事發時間及在場人員資料。

合理指正與人格貶抑如何區分

例如主管指出報表數字錯誤,要求補上資料來源,並說明完成期限,焦點仍是工作內容;若反覆將員工形容成毫無價值,或以羞辱性言詞公開攻擊,則應進一步檢視是否超出管理必要性。這是分析示例,不是只要出現特定字眼,就必然成立霸凌或犯罪。應把語氣、場合、前後對話及雙方關係一起看。

新法並非一律要求長期反覆發生

現行職安法第22條之1以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、逾越業務必要合理範圍、持續不當言行及危害身心健康等因素定義霸凌;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因此不能以「只罵過一次」作為絕對免責理由,也不能僅憑一次不愉快對話便省略其他要件的分析。[8]

判賠金額不能直接當成求償行情

86,800元是該案新聞所述的裁判結果,不是所有職場霸凌案件的固定賠償標準。民事求償仍須依適用法律,說明不法行為、受侵害權利、損害及因果關係。若涉及人格權受侵害,民法第195條規定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,也須依其要件判斷。不同證據、傷害程度及事件背景,可能導致不同結果。[9]

主管與人資可以怎麼做

建議主管以可查證的事實描述缺失,讓員工知道需要改善什麼;工作評價宜依一致標準,避免將情緒或個人好惡混入。人資收到辱罵反映時,可以先聽對方說明,再確認事件、保存資料並評估保護需求。比起勸員工忍耐,清楚告訴他接下來會如何處理,通常更有幫助。需要教育訓練的,也不應把上課當成取代依法調查的理由。

員工如何留下有用的事件紀錄

建議記下辱罵的具體內容、時間、地點與在場者,並保留與工作指正有關的完整文件。對受到的影響,應區分親身經歷、他人轉述及自己的推測。若有健康變化,可依實際情況就醫並保存紀錄。清楚的事件描述,較能讓調查者判斷問題在工作要求、表達方式,或已涉及不當侵害。

給主管的建議 將批評改成可執行的工作指示

建議說明「哪一份資料、哪個段落、哪個數字有問題」,並指出改善目標與可使用的資源。例如要求補上資料來源、核對計算公式,或安排同仁協助檢查,而不是只說員工沒能力。期限應考量任務難度與現有工作量,若需要變更優先順序,也應一併說明。這種溝通方式有助於員工理解期待,也讓公司日後可以核對管理要求的必要性,避免只有情緒性文字留下紀錄。

給主管的建議 調整批評的場合與方式

需要讓團隊共同理解的流程問題,可以在會議說明;涉及個別員工表現的細節,建議評估是否適合另行溝通。公開指正並非一律違法,但若在群組反覆放大個人失誤、使用羞辱性稱呼或引導其他人嘲笑,風險就需要另行分析。主管如果察覺自己情緒激動,可以先暫停對話,約定稍後再談。把情緒穩定下來,有助於把要求說清楚,也避免讓員工承受辱罵。事後道歉可以是改善的一部分,但不能代替必要的事件處理。

給人資的建議 同時查核內容與管理背景

建議訪談時分別確認主管的工作要求、員工收到的指示、實際執行情形及爭議用語。不要只問有沒有罵髒話,也不要只看員工是否確實犯錯。若公司以成果不佳作為解釋,應要求提出原始要求與客觀資料;若員工主張遭長期針對,則可請其逐次說明具體事件。查核的目的,是分辨必要的工作督導與不當表達,以及這些言行是否符合適用法律的霸凌要件。

給人資的建議 不用性格標籤處理申訴

建議避免以主管本來就脾氣差、員工比較敏感或某部門向來如此,直接代替調查結論。這些說法最多提供背景,不能單獨證明行為合法或不法。若事件不符合霸凌要件,但確有不當溝通,公司仍可評估管理改善;應清楚說明這是依內部制度處理,而不是誇大成已成立法定霸凌。若成立,則應依規定及情節進行適當懲戒或處理,並追蹤是否再度發生。[4]

給企業的建議 設定一致的主管行為標準

建議把禁止人格羞辱、避免威脅性語句、合理分配工作及尊重不同意見等原則,轉換成主管可以理解的情境練習。績效管理也應使用一致標準,讓改善要求、資源及評價有紀錄。不能因主管業績好,就把反映全部壓下;也不宜為了展現強硬,未查證就立即處分。若需要調整管理方式,可以設定具體行為目標與追蹤方式,而非只要求主管抽象地變得更有同理心。

案例引用與法律責任的界線

本文的高雄市府案例以中央社報導為據,未取得可直接核實的裁判字號,也未確認是否確定,因此只使用報導明確記載的言行與賠償結果。至於刑事責任,仍須依具體行為另行判斷相關犯罪要件;不能把職場霸凌成立,直接寫成行為人必然有罪。上述溝通示例及作業建議,則是協助企業減少風險的實務觀點,不是該案判決逐項作成的要求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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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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