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對職場霸凌事件,企業希望儘快回應,我可以理解。不過,越是受到關注的案件,越需要讓每一方有機會把事情說清楚,並依程序查證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9號判決,於2026年9月3日撤銷謝宜容的免職處分及復審決定。[1]
依法院官方新聞稿,懲處結果在委員會審議前即對外宣布;相關委員會未適法通知當事人陳述及申辯;調查報告的內容與處置建議也存在矛盾。法院因此指出程序及事實認定違法。勞動部9月22日表示將依法上訴,不能將本案寫成已確定判決。[1][2]
本案處理的是公務員免職處分的合法性,不能推論法院已全面認定不存在霸凌,也不能直接套用公務員考績程序處理企業員工。企業可借鏡的是:先完整蒐證、聽取雙方說明,再依事實與規範決定處置;保護申訴人與保障被申訴人的答辯機會,應同時落實。
調查與懲處為何必須分開思考
調查的任務,是確認事件發生經過、證據是否可信,以及哪些事實仍有爭議;懲處則須進一步判斷行為違反何種規範、應採何種措施。若一開始就宣布要免職或解僱,後續訪談容易變成替既定結論尋找理由。建議調查人員先列出爭點,再逐項比對陳述、文件與其他資料,避免把職場氣氛、離職人數或片段抱怨,直接當成特定行為成立的證明。
給予答辯機會不等於要求雙方對質
當事人有機會說明,才能讓調查者理解對話背景、工作指示的目的及不同版本的落差。這也有助於辨別合理督導、溝通失當與侵害人格的行為。現行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22條之2明定,調查須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及答辯機會,並遵守利益迴避。防治措施準則第16條另禁止調查時令當事人或協助調查者對質,因此公平調查不等於安排雙方當面爭辯。[8][4]
企業如何建立可被檢驗的調查紀錄
建議把每項申訴拆成具體事件,分別記載支持與反對的資料,再說明採信理由。對證據不足的部分,應如實說明。願意承認目前還不清楚,往往比急著下結論更能讓當事人安心;仍須透過查證釐清,不能以「大家都知道」代替證據。訪談紀錄與結論若出現矛盾,應先釐清再作成報告;若建議懲戒,也應交代具體行為與規範的關聯。主管仍可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,但宜說明這是暫時降低接觸風險,避免將其表述成已確認有罪或必然應遭解僱。
從程序品質看企業風險
對企業而言,穩健的處理方式是讓申訴有回應、讓事實有紀錄、讓處置有理由。謝宜容案提醒我們,社會關注不能替代證據與程序。本文對企業的建議是由該案引申的風險管理觀點;公務員的免職要件與私人企業終止勞動契約的要件,仍須分別依適用法律判斷。
給企業的建議 指派能獨立判斷的人員
建議事件發生後,由人資或指定窗口先確認調查者是否曾參與爭議中的決策、是否直接受被申訴主管考核,以及有無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關係。並非只要找外部人士,就能確保結論正確;仍須確認其專業能力、可投入時間與訪談方法。涉及高階主管或跨部門利益衝突的案件,可評估外部法律及其他專業協助,並先約定工作範圍、資料權限與保密要求。這是案件配置建議,法定組成及迴避要求仍應另外核對。[4]
給企業的建議 以事件清單安排訪談
訪談前,可先整理申訴的每一項事件,列出時間、地點、行為、涉及人員及待確認問題。訪談時可以先讓受訪者完整陳述,再詢問可供核對的細節。若對方一時說不清楚,可以協助其依時間順序整理;避免以「你是不是承認霸凌」等帶有結論的問題開始。對記憶不同的部分,可以另找文件或相關人員確認,並記錄為何採信某一版本。若受訪者提出有利或不利資料,都應評估其與爭點的關聯,避免只收集符合最初假設的證據。
給企業的建議 把調查報告寫成可以追溯的判斷
建議報告依事件分段,先寫已確認的事實,再列主要證據及採信理由,最後說明是否符合適用規範。對仍無法確認的部分,明確標示資料不足或版本衝突,不宜用肯定語句包裝。多個事件也不應只有一句總結,因為不同言行可能有不同背景與處理方式。工作表現不佳與受到不當對待可以同時存在,不能用前者直接排除後者;員工的不舒服,值得被認真聽取;要作成法律判斷,仍需要進一步查證具體行為。
給企業的建議 對外回應避免提前定罪
若事件進入媒體或社群,建議由單一窗口回應已啟動哪些程序、目前採取何種保護及何時提供進度。避免在調查前公開當事人姓名、健康資料或宣布懲處結果。對內也應控制知悉範圍,讓調查所需資料能被取得,同時減少謠言與報復。程序尚未完成時,宜清楚區分「有人提出申訴」「已受理」「調查結論」三種狀態,避免把未經證實的指控寫進公司公告。
給企業的建議 懲處前再核對法律與比例
建議調查完成後,另行檢視工作規則、契約及適用勞動法令,確認擬採取的措施是否有依據、是否符合事件嚴重程度,以及是否需要提供改善機會。霸凌認定與解僱合法性是不同問題,不能把內部認定成立直接等同可以立即解僱。重大案件宜在處置前取得法律意見,並保留決策理由。結案後可設定追蹤日期,確認保護措施是否持續有效,以及申訴人、證人或其他協助者有無受到新的不利對待。
本篇資料使用說明
本文以法院官方新聞稿說明謝宜容免職案,後續程序以2026年9月22日勞動部受訪內容為限,未確認其後是否已提出上訴或作成新的裁判。上述企業作業建議是風險管理觀點,不是該案法院對私人企業發布的作業命令。引用本案時,應保留案件性質、裁判日期與程序狀態,避免以新聞標題替代法律結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