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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霸凌

被員工申訴職場霸凌,公司怎麼辦?人資處理流程與期限一次看

作者:徐嘉駿律師 · 更新 2026-10-14

倫敦泰晤士河畔的城市建築景觀
空間與建築攝影 · Unsplash
公司收到職場霸凌申訴,應同步安排保護措施與程序管理。是否成立要經調查,但不能因此把避免再度侵害的措施延後到結案。[1][2]

星期五快下班,人資收到一封信:「我不想再跟那位主管一起出差了。」信裡有幾張截圖,也提到最近持續就醫。主管說事情只是誤會,要求人資先別擴大處理;員工則問,下週一到底還要不要出發。人資看著行程表,才發現自己需要同時處理眼前的安排與後續申訴程序。

以上為虛構情境示例,不代表真實案件或法律認定。

公司收到職場霸凌申訴,應同步安排保護措施與程序管理。是否成立要經調查,但不能因此把避免再度侵害的措施延後到結案。[1][2]

收件與受理

員工可用言詞、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。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訴須由受理者作成紀錄,讓申訴人確認,並依規定簽名或蓋章,載明身分、申訴事實與證據等資料。原則上,行為終了後逾3年不受理;利用權勢者另有離職日起1年的規定,若3年期限較長則從其規定。[2]

雇主應於接獲申訴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;不受理須敘明理由。受理後應於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公告方式登錄系統,並通知申訴人。不要混淆「接獲申訴」與「受理」的起算點。[2]

調查期限依規模不同

100人以上雇主須在受理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。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報告,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;調查過程的協調期間不計入。報告完成日起最遲1個月內作成成立與否決定,再於決定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。[2]

未達30人者,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;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為4個月。必要時均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,不能直接套用100人以上企業的全部時程。[2]

人資應建立案件紀錄

建議建立收件日、受理日、登錄日、保護措施、訪談及通知紀錄。處理結果另有登錄義務。申訴案件應不公開處理,調查中應保障雙方陳述、答辯與隱私,不能以主管口頭否認就結案。[2]

收到第一封信時 要先確認哪些事

建議收件人先確認員工描述的事件、目前是否仍與被申訴人共同工作,以及是否有急迫的安全或健康需求。資料尚未完整,可以請對方補充,但不宜把「補資料」當成暫不處理風險的理由。保護措施與是否受理是不同問題,仍應依適用規定分別安排。[1][2]

對外回覆宜使用中性文字,例如已收到反映、將確認資料與依程序處理,避免在未調查前寫「主管只是要求較高」或「公司已確認你被霸凌」。也不要承諾絕對保密到任何人都不知道;調查可能需要在必要範圍內詢問相關人員,應說明資料如何限制使用,並遵守保密規定。[2]

案件進行中應讓當事人知道進度

法律規定的通知事項應按時辦理;除此之外,建議建立適度的進度溝通,例如告知已完成哪些程序、下一階段預計安排,以及延長時的理由。這是服務與管理建議,並非要求向當事人公開證人身分或全部資料。員工長時間沒有收到任何回應,很容易將等待理解成公司不願處理。

結案通知要能看出認定的事件與理由,不能只給一句「查無霸凌」。若採取工作調整或改善措施,也應確認負責人與追蹤方式。涉及不同規模企業的法定期限,則宜另設提醒,不要只靠承辦人記憶。案件轉交外部人員後,公司仍須持續掌握保護措施與通知進度。

我的建議

收到申訴,先不用急著跟員工辯論成立不成立。你可以先把資料收好、確認人現在安不安全,再按程序處理。我會比較在意公司有沒有留下每一步的紀錄,因為後面真的有爭議,不能只說「我們有關心」。你做了什麼、什麼時候做,最好都能找得到。

來源:[1]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22條之2。[2]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第7至18、19、21、26條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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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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