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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霸凌

主管被指控職場霸凌怎麼辦?答辯、證據與調查配合指南

作者:徐嘉駿律師 · 更新 2026-10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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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申訴不等於已成立霸凌。主管應針對具體事件說明工作背景與完整言行,提供可查驗的證據,並配合公正調查。只說「我沒有惡意」或「員工抗壓性太低」,都不足以回答法律爭點。

主管收到申訴通知後,第一個反應是把員工過去做錯的事全部列出來,寫了好幾頁,卻沒有回答被指控的那次會議到底說了什麼。人資提醒他補充,他更覺得自己不被信任。被指控時的情緒可以理解,但答辯還是得回到具體事件,才能讓人判斷。

以上為虛構情境示例,不代表真實案件或法律認定。

被申訴不等於已成立霸凌。主管應針對具體事件說明工作背景與完整言行,提供可查驗的證據,並配合公正調查。只說「我沒有惡意」或「員工抗壓性太低」,都不足以回答法律爭點。

逐項回應而非全面否認

建議依事件編號回覆:哪些事實承認、哪些有爭議、交辦的目的與必要性、實際說法、資源安排及對照資料。若確有語氣不當,可如實說明,不必把所有事情都否認;但也不要為求快速結案而承認未發生的事實。

依職安法與準則,調查應給雙方陳述及答辯機會。主管可提出Email、工作標準、會議紀錄與其他佐證,請調查者核對有利與不利資料。[1][2]

對委員偏頗有疑慮

若有應迴避關係或具體事實足認偏頗,可書面列明原因及事實申請迴避。單純與委員意見不同,不能取代具體理由;提出疑慮時仍應配合適用程序。[2]

正式調查訪談由調查者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作成紀錄,受訪者不得自行錄製;可以在程序中確認陳述紀錄,並以書面補充遺漏或爭議事項。[2]

不要干擾證據與申訴人

建議避免私下要求撤案、向證人施壓或刪除往來紀錄。對仍有業務往來的申訴人,工作交辦應保留客觀理由並配合公司保護措施,避免被認為報復或持續侵害。[2]

收到成立與否的書面決定後,可依適用規定評估申復。若另收到懲處,還須檢查工作規則、勞動契約與勞基法,不應以內部調查結論取代所有法律審查。[2][11]

答辯不需要把對方寫得很糟

建議主管先回答事件本身,而不是用員工的人格、家庭或私人生活推論申訴不可信。若員工有工作缺失,可以提出具體紀錄,但應說明與爭議事件的關係。與案件無關的負面描述,不會自動證明交辦合理,反而可能讓調查者更難辨識真正爭點。

如果部分言詞確實說過,也可說明當時背景與後續處理;若記憶不確定,就如實標示,不要為了維持全面否認而補出沒有依據的細節。把證據編號對應事件,會比寫一長段「本人一向尊重員工」更容易核對。這是答辯整理建議,具體認定仍由適用程序判斷。

主管仍須維持正常業務往來

調查期間若繼續共同工作,建議依公司安排保持必要、清楚的業務溝通,不要自行要求同事疏遠申訴人。需要調整工作方式時,透過適當窗口說明原因與需求,避免私下做出可能被理解為處罰或施壓的決定。[1][2]

收到調查問題或補件要求,宜確認範圍、期限與手上資料。若某份文件由公司保管,可以說明所在位置並請求調取;若證人可提供不同背景,可以具體指出其見聞。也應記錄自己已提出的重要資料,方便收到決定後檢查是否被審酌。不同意結論時,再針對理由評估申復,而非先拒絕參與所有程序。[2]

我的建議

被指控的時候,覺得委屈或生氣很正常,但答辯不要寫成吵架。我會建議一件一件說:這件有發生嗎?為什麼這樣安排?有什麼資料可以看?如果有說錯話,就處理那句話;如果指控與事實不同,就提出證據。把對方罵一遍,通常不會讓你的說明更有說服力。

來源:[1]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22條之2。[2]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第15至17、20、22條。[11]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2條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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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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