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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資爭議

2026 病假新制:10 日保障、全勤獎金與考績怎麼處理?

作者:徐嘉駿律師 · · 約 5 分鐘閱讀

窗邊扶手椅、毛毯與水杯,呈現生病休養的安靜空間
2026 年病假新制已上路,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,不得因請假而受不利處分。本文釐清半薪、全勤獎金比例扣減、超過 10 日的考核與舉證問題,協助企業和員工正確理解保障。

示意情境:小安因流感請了兩天病假,薪資單卻少了整筆全勤獎金。年底主管又說,她今年請過幾次病假,考績不能列優等。她困惑的是:「病假不是本來就能請嗎?」以下為說明制度而設計的情境,不是特定新聞或判決。

自2026年1月1日起,普通傷病假的權益保障已有重要調整。理解新制時,應把「能請多少假」「病假期間工資」「全勤獎金」及「人事考核」分開。這幾個問題相關,卻不是同一件事,也不能用一句「病假十天不扣薪」概括。

十日保障,不是新增十天全薪病假

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規定,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十日,除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,雇主不得因請病假而給予不利處分。這項規範要避免員工為了保住考績或福利,勉強帶病工作。[1]

但是,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的部分,工資原則上仍依第4條折半發給;公司有更優的給薪制度,則應依其約定處理。十日是與不利處分保護有關的門檻,不是把法定病假縮成十日,也不是把十日內全部改為全薪。未住院病假、住院病假的可請期間,仍應各依第4條檢視。[1]

因此,薪資明細上依法計算的病假半薪扣減,與因請病假而額外降薪、降調或剝奪權益,必須分辨。員工看到金額變少時,可先要求公司列出計算基礎,再判斷是法定處理還是額外處罰。

全勤獎金不能因一天病假全部歸零

依請假規則第9條,一般普通傷病假的全勤獎金扣發,應依請假日數按比例計算;另有較優約定時從其約定。法條所列不得影響全勤的特殊情形,也不能混用一般病假的比例規則。[1]

勞動部以每月全勤獎金3,000元為例,說明請病假一天的全勤扣減上限為100元,也就是3,000元除以30日。不能因一次請假就扣掉整月3,000元。若雙方以小時作為請假單位,則還要依適用方式換算。[2]

這裡容易出錯的是,公司先減全勤,計算病假半薪時又直接使用未調整的數額,或把同一項目重複扣除。薪資系統應將工資組成與各項扣減分列,依實際應發工資核算;員工不必只看實領總額猜測。本文不把個別公式套用所有排班制度,有特殊工時或其他假別時,仍要核對其前提。

考績不能偷偷沿用舊的扣分表

有些公司沒有直接處罰病假,而是在考核表中設計「每請一天病假扣一分」,或把請假紀錄當作升遷資格的自動排除條件。即使沒有寫上「處罰」兩字,仍可能涉及不利處分。

企業若主張考績降低與病假無關,就應能提出具體工作表現資料,而不只是說「綜合考量」。例如某項專案確有錯誤、錯誤何時發生、評分標準是否一致、請假前是否曾經反映,都值得整理。員工則可以比對請假前後的評價、主管訊息及過往考核,先釐清實際改變了什麼。

第9條之1並就不利處分與病假無關的事實,明定雇主負舉證責任。[1] 實務上仍應具體說明發生的不利益及相關經過,不宜認為只要曾請病假,所有後續管理措施便一概違法。

超過十日,仍不能只數病假天數

第十一天並不是保障全部消失的分界。請假規則明定,超過十日後,人事考核仍應綜合考量工作能力、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,不能僅依普通傷病假日數決定。[1]

例如員工接受治療而請假較多,但已在工作期間完成合理分派的任務,公司不能完全不看成果,只依病假天數評為最差。相對地,若存在與請假無關、可具體證明的工作問題,企業仍可依法管理。比較妥適的做法,是把工作要求、評估期間與請假影響交代清楚,避免用出勤數字代替全部評價。

涉及職業災害、生理假、安胎休養或其他法定假別時,還有各自的規範。不能為了行政方便,全部登記成普通病假,再一起計入十日門檻。先確認假別,才不會從第一步就算錯。[1][3]

請假程序與醫療證明,仍要合理辦理

新制沒有取消請假程序。依第10條,勞工原則上應事前敘明理由與日數;遇急病或緊急事故,得委託他人代辦,雇主也可要求有關證明文件。[1] 員工應儘早通知並補齊合理需要的資料,企業則不宜把緊急就醫一律當成未經核准缺勤。

就文件管理而言,建議讓必要承辦人處理醫療資料,不要把診斷內容轉貼到整個工作群組。主管安排代理人力,通常只需知道請假期間與工作交接狀況,無須讓所有同仁知道病情細節。這也能減少員工因擔心隱私曝光而不願請假的壓力。

企業現在可以先檢查哪些地方?

先檢查薪資系統是否仍設定「請一次病假、全勤歸零」,再看考核表、升遷門檻與排班規則是否把病假直接轉成不利益。需要修正工作規則時,也應依企業適用規定辦理核備與公告,不能只寄一封信就認為所有制度已更新。

員工若發現疑義,可以帶著請假紀錄、薪資單及考核資料要求說明,必要時尋求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協助。健康與營運不必相互對立;清楚的計算方式、合宜的代理安排,往往比事後爭執誰比較體諒誰,更能讓工作持續下去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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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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