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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霸凌

2026職場霸凌新制:公司、人資與主管必懂的雇主義務

作者:徐嘉駿律師 · 更新 2026-10-14

夕陽照映的城市商業街廓
空間與建築攝影 · Unsplash
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職場霸凌防治新制,將防治、申訴、調查與處理制度具體化。企業的重點是把制度落實到日常管理與事件處理,不能僅有一紙「禁止霸凌」公告。[3]

老闆收到人資寄來的新制整理,回了一句:「我們不是已經有禁止霸凌的公告了嗎?」直到員工真的寄信申訴,大家才發現信箱很久沒有人查看,也沒有人知道由誰調查。公告貼在牆上,事情卻停在原地。對公司來說,新制最實際的問題,是那些寫下來的程序,能不能在需要時真正運作。

以上為虛構情境示例,不代表真實案件或法律認定。

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職場霸凌防治新制,將防治、申訴、調查與處理制度具體化。企業的重點是把制度落實到日常管理與事件處理,不能僅有一紙「禁止霸凌」公告。[3]

各種規模企業的義務

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22條之1要求雇主採取必要措施防治霸凌;10人以上應訂定並公開揭示申訴管道,30人以上另須訂定並公開揭示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。因此,未達10人不代表免除一般防治義務。[1]

準則進一步要求30人以上雇主指定專責單位,規範教育訓練、利益迴避、不公開處理、防報復、懲戒及最高負責人涉案的外部申訴途徑,並實施教育訓練。主管及參與事件處理者另須接受溝通、管理與申訴處理相關訓練。[2]

知悉後不能等待員工自行解決

接獲申訴時,雇主應採取避免再受侵害的措施,依需求提供協助並啟動調查;申訴人願意協調者才進行協調,協調不成立應續行調查。即使不是因正式申訴而知悉,也須釐清、協助及採取適當措施。員工不願申訴,並不使公司完全沒有處理義務。[1][2]

制度建置的實務重點

建議先確認誰收件、誰決定受理、誰調查、誰負責保護措施與期限管理。申訴及處理結果須依規定登錄指定系統;準則亦要求處理過程與結果作成紀錄,留存3年。[1][2]

公司可先盤點現有工作規則、申訴信箱及教育訓練,再補齊缺漏。對顧客等第三人造成的職場不法侵害,不宜直接套用內部人員霸凌的全部程序,應依事件性質分流。[4]

制度寫得完整 還要有人能執行

不少制度的困難,出在員工知道有信箱,卻不知道寄信之後會發生什麼。建議在公告中說明聯絡方式、必要資料、案件由誰處理,以及緊急狀況如何反映。不要讓申訴信箱只有一名可能涉案的主管可以讀取,也不要讓收件者不知道該向誰報告。這些是制度設計建議,具體仍應依公司規模與組織調整。

企業可用假設案件演練:週五下午收到申訴,收件人請假時誰接手;被申訴人是窗口主管時如何改由其他人處理;兩人下週仍須共同出差時如何安排。演練重點在於找出流程斷點,不是要求員工照表演出。越早確認,真正發生事件時越不容易讓案件卡在「等主管回來再說」。

教育訓練應連結真實管理問題

建議主管訓練納入交辦、考核、群組溝通與會議責備等情境,讓主管練習說明問題與改善要求。人資則可練習辨識申訴內容、管理期限及維護資料。全體員工需要知道可以向誰求助,以及哪些資料有助於釐清事件。不要把課程只做成法條朗讀,也不宜用過度簡化的測驗判斷某人是不是霸凌者。

制度更新後,還應確認舊版本是否撤下、窗口是否有效、員工是否能找到最新內容。建議保留公告、課程及演練紀錄,方便公司檢視做法是否落實;紀錄應反映實際執行,不要事後補成看似一直都有制度。

我的建議

如果你問我公司應該先做什麼,我會建議先把「收到申訴後,誰要做什麼」寫清楚。規範很漂亮,但事情發生時沒有人敢處理,對公司幫助不大。也不用一開始就做得很複雜,先確認員工找得到窗口、人資知道程序、主管知道界線,再依實際問題慢慢補強。

來源:[1]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22條之1、之2。[2]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第4至7、11、19、26條。[3]勞動部2026年6月23日公告說明。[4]勞動部2026年7月15日新版指引說明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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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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