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訴提出後一週,阿仁被調到離家更遠的據點,公司說是為了讓雙方分開。他問薪資與職務會不會受到影響,卻被回答:「公司願意幫你調整,已經很好了。」他原本想停止不當對待,現在卻多了通勤與工作安排的壓力。保護措施是否真的保護了人,需要看實際內容。
以上為虛構情境示例,不代表真實案件或法律認定。
員工申訴後出現調職、減薪或解僱,應確認人事決定的原因與申訴是否有關。時間接近是應調查的線索,但不能只靠前後順序就判斷全部法律責任。
防報復規定
職安法第39條禁止雇主對依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的工作者施以解僱、降調、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,違反者無效。準則第20條也規定相關禁止事項,並對經證實惡意虛構事實者設但書;適用時仍須依法律及事實具體判斷。[1][2]
「申訴不成立」與「惡意虛構」不同。未能證明霸凌,可能只是證據不足或不符要件,不能據此當然處罰申訴人。公司若主張惡意虛構,須有可支持該認定的事實。[2]
隔離措施不得成為懲罰
準則第7條要求考量申訴人意願,採適當隔離等措施,且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。若公司為了方便,把申訴人移到更遠地點、降低薪資或剝奪職務,仍須檢查是否違反保護要求及勞基法調動規定。[2][11]
公司與員工應保留的資料
員工可保存申訴時間、主管回應、原有職務與薪資、調動或懲處通知及決策前後的差異。公司則應提出人事決定的具體業務理由、原先標準、客觀紀錄及其他可行措施的評估,避免只用「經營需要」空泛說明。
若發生爭議,可依事件性質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反映,並評估工資、調動或解僱的相關救濟。公司結案後亦須追蹤監督,避免相同事件與報復再發生。[1][2]
人事決定要能說明原本的原因
公司若在申訴後調整職務,建議保留決策形成時間、業務需求及評估資料。例如組織調整早已規劃,可以提出原始紀錄;若是為避免雙方繼續衝突,則應說明措施如何保護員工,以及有沒有考量其意願與不利影響。不同目的涉及不同檢查重點,不宜全部只寫「配合公司安排」。[2][11]
若決定減少獎金或調整考績,也應先確認給付性質、既有標準與契約約定,不能因名稱叫獎金,就認為公司可以任意處理。本文不對所有獎金的法律性質作同一結論;實務建議是把原先的評估資料保存,避免申訴後才臨時創造扣分理由。
員工如何把報復疑慮講清楚
建議整理申訴前後的職務、薪資、工作地點與評價差異,並附通知及主管回應。若曾被要求撤案才能恢復待遇,應保留相關內容;若只是自己懷疑,也應如實標示推測,不要直接寫成對方已承認報復。
公司收到反映後,宜由適當人員檢查決策背景,避免只讓原決策者自行說明後就結案。調查霸凌與處理後續不利待遇,可以互相核對,但不能假設原申訴不成立,就一併排除所有報復疑慮。是否違法仍須分別依事實與法規判斷。[1][2]
我的建議
申訴之後,公司不是什麼人事決定都不能做,但理由要說得出來,也要有資料支持。我會提醒,尤其不要說「你既然去申訴,就不要怪公司怎麼對你」。這種話會讓原本可以解釋的事情變得很難解釋。先回到工作和制度,別把對申訴的不滿放進決策裡。
來源:[1]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39條。[2]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第7、20、25條。[11]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0條之1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