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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霸凌

職場霸凌精神賠償能拿多少?法院如何看證據與損害

作者:徐嘉駿律師 · 更新 2026-10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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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間與建築攝影 · Unsplash
職場霸凌精神賠償沒有固定價目表。先確認侵權是否成立、受侵害法益與損害,再談金額。起訴請求的數字,不等於法院判賠,也不能拿來宣稱實務行情。[10][15]

員工向公司提出五十萬元賠償要求,老闆第一句話是:「有這麼嚴重嗎?」員工則覺得,自己失眠、就醫,連出門上班都害怕,怎麼會不嚴重。雙方一直爭論數字,卻還沒有核對事件、損害與相關資料。賠償的討論,不能只有一個金額,還要有能被理解的理由。

以上為虛構情境示例,不代表真實案件或法律認定。

職場霸凌精神賠償沒有固定價目表。先確認侵權是否成立、受侵害法益與損害,再談金額。起訴請求的數字,不等於法院判賠,也不能拿來宣稱實務行情。[10][15]

有診斷證明仍須證明侵害

橋頭地院114年度勞簡字第47號判決,原告請求4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法院未認定所指行為構成職場霸凌,並檢視原有焦慮症及後續就醫資料與行為的關聯,駁回其請求。這反映診斷資料不能替代對侵害行為與因果關係的舉證。[6]

該判決作成於2026年3月2日,早於7月1日新制施行。判決中關於當時法律定義的描述,不能直接當成現行職安法沒有霸凌定義的依據;本文引用的是其民事舉證與因果關係分析。亦未將該判決表示為已確定。[1][3][6]

時效也可能影響結果

高雄地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0號判決,對原告主張的110年11月10日侵害,認為其113年4月25日起訴已逾2年,且被告提出時效抗辯;判決另認相關調動及懲處未違法。原告請求30萬元,不代表獲判30萬元,也不能把時效理由說成法院確認該次行為一定不是侵權。[18]

金額應如何準備

依民法第195條可請求相當金額,但請求時宜具體說明侵害方式、次數、影響與健康狀況,並提出醫療資料及其他事證。若另請求醫療費或收入損失,須分項計算,不能全部混稱精神賠償。[10][16]

以上兩件是公開個案,不能用來推估勝率或一般賠償區間。是否成立與金額仍須依各案事證及後續裁判判斷。

請求金額應有一個可理解的基礎

建議將醫療費、必要支出、收入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分開。醫療費可用單據與治療資料說明;收入損失應核對請假、薪資與不能工作的原因;精神慰撫金則說明侵害方式及影響。各項是否可請求仍須依法律要件與事證判斷,不能只把支出加總就推論對方全部應負擔。[10][15][16]

精神痛苦未必能用單據量化,但仍應把生活與健康受到的影響具體描述,例如症狀如何變化、何時就醫、工作或日常功能受到什麼影響。既有疾病或其他壓力來源也應如實處理,避免只以「就醫是在事後」取代因果分析。證據不足的地方,宜先確認需要哪些資料,不要用更高金額補足證明上的缺口。

看判決時要先看法院理由

閱讀案例,應區分當事人說法、法院認定與判決結果。原告主張受到長期霸凌,不代表法院已認定;判決中出現30萬元,也可能只是請求額。若因時效而未獲賠償,不能直接推論法院否定所有事件;若因證據不足駁回,也不能推論所有類似行為一定合法。[6][18]

引用案例時,還要確認行為時點與當時適用制度。新制前的判決可以提供某些舉證分析,但不能原封不動拿來說明現行申訴期限、調查組成或法定定義。本文所列案例的功能,是提醒讀者注意證據與期限,不是用兩件裁判整理出賠償行情。

我的建議

賠償多少,我不會只看你開了多少錢。我會先看責任能不能成立,再看損害有沒有資料支持。你確實很痛苦,這件事應該被認真理解;但到了求償階段,還是要把痛苦和事件的關係講清楚。金額可以討論,證據和期限最好先顧好,不然只談數字沒有太大幫助。

來源:[10]民法第195條。[15]民法第184條。[16]民法第193條。[12]民法第197條。[6]橋頭地院114年度勞簡字第47號。[18]高雄地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0號,2026年6月4日。[1][3]職安法及施行公告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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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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