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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霸凌

PIP、低考績就是職場霸凌嗎?績效管理如何避免踩線

作者:徐嘉駿律師 · 更新 2026-10-14

夜幕下的都會商業天際線
空間與建築攝影 · Unsplash
績效改善計畫(PIP)與低考績,不會因名稱本身就成立或排除職場霸凌。重點是目標、評估方式與執行手段,是否超過工作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。[1]

阿凱收到績效改善計畫,上面寫著「一個月內明顯提升表現」。他問具體目標是什麼,主管只說:「做到讓我滿意就好。」到了月底,他被通知未通過。人資想知道公司是否給了改善機會,卻找不到清楚的標準。問題不只在於有沒有一張PIP表,而是員工是否知道自己究竟要改善什麼。

以上為虛構情境示例,不代表真實案件或法律認定。

績效改善計畫(PIP)與低考績,不會因名稱本身就成立或排除職場霸凌。重點是目標、評估方式與執行手段,是否超過工作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。[1]

目標是否合理且可說明

準則第2條將利用權力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,列為認定時應審酌的情形。如果要求員工達成明顯缺乏資源支援的目標,再以此反覆羞辱或威脅,就應進一步檢視目的與合理性。反之,具體指出缺失並給改善機會,不能僅因員工不滿就直接認定霸凌。[2]

建議保留職務說明、既有績效標準、缺失實例、改善期限、資源及回饋紀錄。比較同類職務的標準時,也要考量資歷、職責與工作條件,不能只比最後的數字。

改善計畫不能取代解僱要件

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,雇主始得依該款預告終止契約。員工未通過公司自訂PIP,不會自動證明法定解僱要件全部成立;仍應檢視實際表現、措施及相關事證。[11]

如果另伴隨調職,還須符合第10條之1的調動原則,包括經營必要、不得有不當目的、不得不利變更工資與其他勞動條件,以及能力可勝任等要求。[11]

申訴後仍要維持程序公正

員工提出霸凌申訴後,公司仍可處理真實的績效問題,但應避免將申訴當成扣分理由。建議將案件調查與績效評估的事證分別整理,保留原本標準及決策理由,並遵守防報復規定。[1][2]

改善計畫要讓員工知道怎麼改善

建議PIP具體寫出問題、可衡量的期待、合理時間與公司提供的協助。例如資料常有錯誤,可以說明哪些欄位、錯誤頻率與檢查方法,而不是只寫「工作態度要改善」。如果標準一直變動,或員工根本拿不到達標所需資訊,後續很難說明這是一個有實質改善機會的安排。

比較表現時,也應確認工作內容與條件相近。不同客戶、不同區域或不同資源的成果,不能只拿單一數字排列。這些是管理建議,並非所有PIP都必須採同一種格式;重點是公司能說明要求的合理性,以及評估結果從何而來。

申訴期間的評估宜提高可說明性

若PIP早在申訴前開始,建議保留最初提出的日期與原始標準;若申訴後才啟動,更應確認依據是否客觀。時間接近不會自動證明報復,但會使決策理由更需要被說清楚。不能因員工提出申訴,就把「不配合公司」當成新增的績效缺失。[1][2]

人資可檢查主管給的回饋是否聚焦工作,是否讓員工提出障礙與需要的支援。若確實有不當用語,也宜與績效問題分開處理。不要用員工表現不好來掩蓋主管的管理問題,也不要因為主管被申訴,就完全不再檢視客觀工作缺失。

我的建議

我不會因為看到PIP就說公司在霸凌,也不會因為公司有一張PIP表就說一定合法。我會看員工到底被要求改善什麼,有沒有合理機會做到。公司如果真的希望人做好,就把標準和協助說清楚;如果其實是要逼人離開,文件寫得再漂亮,還是可能被看出問題。

來源:[1]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22條之1、39條。[2]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第2、20條。[11]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0條之1、11條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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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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