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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霸凌

職場霸凌錄音合法嗎?會議錄音、偷錄與轉傳的法律風險

作者:徐嘉駿律師 · 更新 2026-10-14

簡潔俐落的企業辦公空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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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蒐證而錄音,不代表一定合法;但也不是未告知對方就一律犯罪。首先應確認自己是否為對話的一方、錄音目的、場景及使用方式。正式調查訪談另有特別程序限制。

主管每次私下談話都很難聽,回到人資面前卻說自己沒有講過。阿文開始想:「下次是不是錄下來比較好?」幾天後,他收到正式調查的訪談通知,又打算把手機錄音打開。同樣是想留下紀錄,這兩種場合是否適用同樣規則,卻不能只憑直覺判斷。

以上為虛構情境示例,不代表真實案件或法律認定。

為蒐證而錄音,不代表一定合法;但也不是未告知對方就一律犯罪。首先應確認自己是否為對話的一方、錄音目的、場景及使用方式。正式調查訪談另有特別程序限制。

自己參與的對話與他人談話

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》第29條第3款規定,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取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,且非出於不法目的者,不罰。是否符合條件仍須依事實判斷,不能將這條規定理解成所有錄音的概括許可。[7]

高檢署法律宣導另指出,刑法第315條之1涉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,須檢視有無正當理由;對話一方為保護自身權益而蒐集對方犯罪證據,與竊錄自己未參與的私下談話不同。[8]

正式調查訪談有特別限制

依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第16條,調查者訪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時,須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,受訪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。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最高負責人涉案時,處理辦法第13條也有同樣規定。因此,一般蒐證建議不能直接套用正式訪談。[2][9]

提交證據與公開散布不同

即使錄製本身符合刑事不罰條件,對外傳播仍須另外考量隱私、名譽與個人資料。建議向公司調查單位、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事件所需資料,避免將完整錄音直接公開上網;民事隱私侵害亦可能涉及賠償。[10]

保留原始檔,逐字稿標示時間點,並說明錄製場景與參與者。若擔心正式訪談紀錄不完整,可在程序中提出更正或補充書面意見,並依適用規定申請取得資料,不宜自行錄製違反程序規定。

錄音之前先確認場景

一般業務討論、電話、私人談話與正式調查訪談,不能用同一句「錄音可以自保」概括處理。建議先確認自己是否參與、談話是否非公開、目的為何,以及是否涉及與事件無關的第三人資料。即使是為了保護權益,也應檢查手段與必要性,不宜把錄音設備放在自己不在場的空間後,就假設一定合法。[7][8]

錄到資料之後,也要想清楚準備提供給誰。向調查者說明某次事件,與把整段對話貼到社群網站,目的和影響不同。若內容包含他人健康、家庭或客戶資訊,建議先由處理案件的人評估必要範圍;不要因為對方說了不當的話,就認為其他人的隱私也可以一併公開。[10]

逐字稿不應取代原始檔

建議保留原始錄音,另製作時間標記與逐字稿。聽不清楚的地方,寫明無法辨識,不要自行補成想像中的用語。若只提供片段,應清楚說明擷取範圍並保留完整版本,讓調查者可以核對前後文。語氣、插話與現場聲音也可能影響理解,純文字未必呈現得出來。

正式訪談中若認為提問失焦或紀錄有誤,可提出具體異議,並以書面補充事實、證據或希望調查的事項。取得訪談資料的方式須依適用程序確認,不能直接主張自己一定有權拿到所有人的錄音。準則與地方主管機關程序也不宜混用。[2][9]

我的建議

錄音這件事,我不會直接跟你說「放心,全部都可以」。要看你錄的是哪一種對話,還有之後怎麼用。比較穩妥的做法,是先保存原始資料,再確認可以提供的對象與範圍。尤其已經進入正式調查,就要照那個程序處理,不能拿一般蒐證的說法直接套進去。

來源:[7]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》第29條。[8]高檢署「你的蒐證?他的隱私?」。[2]準則第16條。[9]最高負責人申訴處理辦法第13條。[10]《民法》第195條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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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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