創業時,大家說先由一個人掛名,等公司穩定再處理。多年後公司有了價值,出資人要求返還股份,名義股東卻說:「當初就是買賣,不是借名。」這是常見的風險情境,不是下述判決的逐字敘事。當初一句話,往往不夠支撐後來的權利主張。
一、先證明借名關係,才能談返還
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2號,於2025年4月11日就股份移轉爭議作成判決。案件中,一方主張股份為借名登記,另一方則主張基於買賣取得;法院說明,主張借名契約者,須就雙方成立該合意負舉證責任。[1] 本文未確認該案後續程序及確定情形。
借名持股的核心,不只在於錢從哪裡來,還包括出名者是否同意僅以自己名義登記,並由借名者依約掌握管理、收益或處分等權利。具體權利內容仍須依雙方合意及法律判斷。
二、匯款很重要,但要說得清楚匯的是什麼
出資紀錄可能是證據,也可能涉及借款、代墊、價金或其他關係。只有一筆匯款,未必足以完整證明借名安排。反過來,沒有直接匯給名義股東,也不表示一定不存在借名;仍須整體比對交易與雙方意思。
建議保留協議、通訊、出資來源、股利流向、投票指示及過往返還承諾。不同資料之間若有矛盾,應先釐清,避免只挑選對自己有利的截圖,卻忽略同期間另一份股份買賣契約。
三、契約應寫出合作結束時怎麼辦
如果評估後採取借名安排,應具體約定股數、取得原因、收益歸屬、表決權安排、處分限制、費用稅負,以及終止與返還程序。出名者死亡、失去聯繫、遭強制執行或拒不配合時,如何處理,也值得預先討論。
但契約寫得完整,不代表任何借名目的都合法。若涉及規避外資、中資、資格或其他強制限制,須另審查合法性,不能把一般借名契約當成規避監管的工具。公司出資取得自己的股份,也有公司法第167條等限制,不能只因登記在別人名下就略過檢查。[2]
四、返還請求要對準真正的法律關係
發生爭議後,應先整理誰與誰締約、何時取得股份、股份是否仍在原人名下,再確認終止及返還的依據。對方沒有出資,不會自動代表己方一定可以依不當得利取回股份;仍須確認各項請求權要件及舉證責任。
若有移轉風險,可評估適合的保全措施,但並非所有股權爭議都適用同一種聲請。訴訟策略應連結實際股權狀態,而不是只憑一句「這本來就是我的」。
五、公司有價值之前,就把權利說清楚
我通常建議,在合作仍然順利時整理股權文件。這時最容易確認大家原本的意思,也最有機會修正不合適的安排。等公司準備引進投資或分配盈餘,才開始談誰是真正股東,往往已經把商業談判變成信任衝突。
資料使用說明
本文以所列裁判、官方新聞稿或新聞報導為案例依據;企業作業建議為本文引申的風險管理觀點,並非各案法院逐項命令。不同公司類型與事件時點可能適用不同規範,應依個案核對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