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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霸凌

職場霸凌怎麼認定?從辱罵、排擠到不合理交辦,律師解析判斷標準

作者:徐嘉駿律師 · 更新 2026-10-14

仰望玻璃帷幕商業大樓
空間與建築攝影 · Unsplash
職場霸凌的認定,不能只看員工是否感到委屈,也不能只憑主管宣稱「我是為了工作」。必須將言行、工作背景、權勢關係與健康危害放在一起判斷。公司面對爭議時,應先還原具體事件,再依法律要件評價。

小林在公司做了五年,最近一到週日晚間,想到隔天開會就睡不好。主管常當著同事說她「連這點事情都做不好」,又幾次沒有通知她參加必要的會議。她向人資反映,人資卻問:「主管對大家都很嚴格,這樣也算霸凌嗎?」小林一時不知道怎麼回答。要釐清的,正是嚴格管理與不當對待之間的界線。

以上為虛構情境示例,不代表真實案件或法律認定。

職場霸凌的認定,不能只看員工是否感到委屈,也不能只憑主管宣稱「我是為了工作」。必須將言行、工作背景、權勢關係與健康危害放在一起判斷。公司面對爭議時,應先還原具體事件,再依法律要件評價。

法律定義與單次重大事件

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22條之1,職場霸凌涉及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,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以持續的不當言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因此,「只發生一次」並非一律排除霸凌的理由。[1]

認定時應綜合審酌背景、頻率、場所、動機與目的。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第2條列出刻意排擠、阻礙工作、不合理工作目標、散布謠言或揭露隱私等情形。但出現其中一種行為,仍須結合法律定義判斷,不能把例示當成自動成立的清單。[2]

合理管理與霸凌的區別

例如主管指出報表數字錯誤,要求限期更正,與在眾人面前反覆貶低員工人格,性質不同。又如同事沒有一起吃午餐,與刻意不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資訊,也不能等同看待。上述為判斷情境,並非真實判決。

調查可依序確認:實際說了什麼、做了什麼;工作上為何有必要;手段是否合理;是否有針對性及健康危害。診斷證明有助於呈現健康狀況,但不會單獨證明行為存在或因果關係。

企業應如何處理

建議將每次事件整理成日期、地點、參與人、完整言行、工作背景及證據六個欄位。即使最後未認定霸凌,仍可檢視是否有管理失當或其他法規問題;這是風險管理建議,並非把所有衝突都認定為霸凌。

同一句話 放在不同背景可能有不同評價

假設主管在會議上說「這件事情你要負責」,應先確認是要求承辦人說明錯誤,還是把與其無關的問題全部推給他。如果員工確實負責該項工作,主管要求說明不一定不合理;但若明知不是他的職責,仍持續在眾人面前指責,甚至不讓他提出資料,判斷就可能不同。這是用來說明調查方法的假設,不是對特定案件的結論。

建議公司將「工作要求」與「表達方式」分開檢查。事情確實做錯,不代表主管可以任意侮辱;主管語氣不好,也不代表員工的工作缺失不存在。兩邊都要查清楚,才能決定改善的是交辦流程、溝通方式,還是須進一步處理的侵害行為。把所有問題都混在一起,通常只會讓雙方更覺得公司偏袒對方。

調查先問事實 再問法律評價

人資可以請員工說明最具體的三次事件,並詢問每次事件有沒有訊息、文件或在場者。再請主管解釋當時的業務需求,確認是否有其他可達成同樣目的的做法。這是實務建議,不是法定只能調查三次;其他重要事件仍應納入,尤其不能因此忽略單次情節重大的行為。

即使資料不足,也應寫明目前能確認與不能確認的部分,而不是直接說「各說各話」。對不能確認的事項,可說明缺少什麼資料;對已確認的管理缺失,則可提出改善要求。這樣的結論才讓當事人知道,公司究竟查了什麼,也方便後續檢查是否有漏查。

我的建議

這個問題,我會先看主管到底說了什麼、做了什麼,不會只看「霸凌」這兩個字。員工覺得受傷,當然要認真處理;但要判斷法律責任,還是需要把事情講具體。如果你是公司,先不要急著替任何一方定調。資料完整一點,後面不管是認定成立或不成立,都比較能說清楚理由。

來源:[1]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22條之1。[2]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第2條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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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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