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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東會現場少選一席董事,可以直接改嗎?從中福案看議程變更的界線

作者:徐嘉駿律師

企業治理專欄空間意象:議程規劃
從中福董事補選案,看附條件議案、現場變更席次與臨時動議限制,整理股東會議程設計及異議紀錄建議。

原本預定解任四位董事,再補選四席;其中一項解任案沒有通過,主席便決定改成補選三席。從管理直覺看,似乎只是配合結果調整數字;但股東原先收到的議案,可能不是這樣設計的。

一、附條件議案不能只改數字繼續表決

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26號,於2025年4月16日以裁定駁回雙方第三審上訴,理由為上訴不合法。裁定記載原審認定:中福案補選議案,以前面解任議案全部通過為條件;條件未成就後,逕改補選席次,涉及違法臨時動議,相關選舉決議得撤銷。[1] 引用時應分清原審實體判斷與最高法院的程序裁定。

案例值得關注的,是議案之間可能有法律上的連動。不能只看最後還有幾個缺額,就忽略原本提案設定的前提。

二、股東在開會前有理解重大議案的需要

公司法第172條對特定重大事項設有召集事由列舉及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要求。[2] 目的在於讓股東能先評估是否出席、如何投票及是否授權。董事選舉涉及公司治理結構,更不能任意用現場方便取代必要的事前程序。

不是所有文字修正都等於違法變更,但調整是否已改變議案核心、是否屬法定不得臨時提出事項,必須具體判斷。尤其附有條件的選舉安排,應先確認條件是否成就,而不是直接修改成另一個版本。

三、會前就應準備不同表決結果的處理方式

建議在提出解任、補選或全面改選議案時,先模擬部分通過、全部通過及全部未通過的情形。議案是否相互獨立,或必須連動,應寫清楚。這不是為了操控投票,而是避免出現結果後,主席才臨時創造新的議事規則。

涉及候選人名單、席次或提名制度時,還要同步核對各項前置程序。某一種調整即使符合商業期待,也可能因準備程序不足而無法當場處理。

四、主席需要程序判斷,也需要停止的能力

現場發生預料外的結果,可以先請法務說明可行程序,將爭點與處理理由記入紀錄。必要時另循合法程序召集會議。不要因為股東都已到場,就認為任何事情都能一次完成。

股東對程序有異議,也應明確記載發生在哪一議案、對哪個處理方式反對。事後救濟須依瑕疵類型、起訴資格及期間判斷,公司法第189條的撤銷訴訟尤其不能忽略期間。[2]

五、好的議案設計,能減少現場衝突

對企業而言,議程不是只有先後次序,還包含每案成立的前提與彼此關係。提案文字寫得越清楚,股東越能理解自己的選擇,主席也越不必在緊張現場作出影響重大的臨時決定。選舉順利結束固然重要,讓結果具有穩定的程序基礎,同樣重要。

資料使用說明

本文以所列裁判、官方新聞稿或新聞報導為案例依據;企業作業建議為本文引申的風險管理觀點,並非各案法院逐項命令。不同公司類型與事件時點可能適用不同規範,應依個案核對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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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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