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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霸凌

職場霸凌申訴不成立怎麼辦?申復、外部救濟與提告的差別

作者:徐嘉駿律師 · 更新 2026-10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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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「不成立」決定後,應先看公司認定的事實、理由及救濟教示,找出是行為未被證明、法律要件不符,還是調查程序有問題。不同原因,需要不同的補充與救濟方式。

收到不成立通知時,佳玲先把信關掉了。晚上再打開,她發現通知只提到其中兩件事,自己交過的一段訊息沒有被討論。她想再寫信,卻不知道該重述全部經過,還是指出漏查的地方。下一步怎麼走,得先看懂原決定究竟認定了什麼,以及可能缺少了什麼。

以上為虛構情境示例,不代表真實案件或法律認定。

收到「不成立」決定後,應先看公司認定的事實、理由及救濟教示,找出是行為未被證明、法律要件不符,還是調查程序有問題。不同原因,需要不同的補充與救濟方式。

不受理與不成立不同

不受理是沒有進入實體調查的程序判斷,例如欠缺具體內容或逾申訴期限;不成立則是經處理後的實體結論。準則第22條申復,是針對第18條第3項通知的決定,不能不加區分就宣稱所有不受理通知都適用同一申復規定。[2]

公司內部申復

當事人不服上述決定,可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,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申復,同一事件限1次。發現重大程序瑕疵或足以影響認定的新事證時,須依規定再行調查。未給一方陳述機會、應迴避未迴避、漏未採納重要事證等,都是可能的檢查方向。[2]

30人以上企業原則上於接獲申復後10個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,會議日起30日內作成決定;須再調查時得展延30日。未達30人企業的申復處理程序,得參照相關規定辦理。[2]

外部監督與訴訟

對雇主調查結果不服而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,經認定違反準則且有法定重大程序瑕疵時,得要求重新調查。這不是任何不服都由機關直接重判實體結論的制度。[1][2]

民事求償與刑事追訴則依各自要件、證據及期限判斷。公司認定不成立,不會直接取代法院判斷;同樣地,提出申復也不能當然視為已保全民事求償時效。準備救濟時,應一併檢查各項期限。[10][12]

申復要指出原決定哪裡有問題

建議先把原決定拆成事實、證據與法律評價。若某次事件根本未被調查,應說明事件及已有資料;若重要訊息被誤讀,可附完整上下文;若不認同法律評價,則應具體說明哪些已認定事實符合要件。只寫「我不能接受」,較難讓審議者知道應重新檢查什麼。

新事證也不宜只是重複原本的主張。可以說明資料如何取得、證明哪個爭點,以及為什麼可能影響原結論。若申請迴避或反映未獲陳述機會,則保留申請、通知與回覆,讓程序問題有具體依據。相關是否屬法定重大瑕疵,仍須依準則判斷。[2]

同時規劃其他救濟的期限

如果另有工資、離職、侵權賠償或刑事問題,建議列出不同請求與各自待確認的期限。不要因為公司說會再查,就完全停止評估其他程序;也不要把申復書當成已向法院起訴。是否有時效中斷或其他效果,須依實際行為與法律另行確認,不能概括保證。[12]

對企業而言,收到申復也可以是檢查制度的機會。若確有漏查資料或組成問題,應按規定處理,而非為維持原結論拒絕更正。原決定有錯不等於所有指控成立,但程序上的缺漏若不修正,可能使後續爭議更難收束。

我的建議

不成立的通知先看清楚,不要只看最後那一行。我會先確認,公司是說事情沒發生,還是說有發生但不符合霸凌。這兩種情況要補的東西不一樣。把你不服的點講具體,再看申復和其他救濟,通常比重新寫一大篇委屈更能讓問題被看見。

來源:[2]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第10、18、22至24條。[1]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22條之2。[10]《民法》第195條。[12]《民法》第197條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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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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