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徐嘉駿律師職場霸凌調查 | 企業法律顧問
勞資爭議

公司可以單方面修改獎金制度嗎?績效獎金、抽成與既有權益的界線

作者:徐嘉駿律師 · · 約 5 分鐘閱讀

桌上的兩份文件夾與鋼筆,象徵獎金制度變更
公司宣布調整業績門檻、抽成比例或獎金發放條件,員工就只能接受嗎?本文從工資性質、契約約定與變更時點說明判斷方式,協助企業設計過渡方案,也讓勞工知道如何整理獎金差額與溝通證據。

季度快結束,業務人員已經完成原先約定的目標,公司卻公告:「本季起,獎金門檻提高,抽成比例一併調整。」員工覺得努力被打了折,主管則認為市場變化太快,制度不能永遠不變。

這是本文設定的示例,並非特定法院案件。這類問題很少只靠一句「獎金由公司決定」就能解決。真正要釐清的是:雙方原本答應了什麼、員工完成了哪些條件,以及新辦法準備影響哪一段期間。

獎金是不是工資,不能只看名稱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條第3款將因工作而取得的報酬納入工資。勞動部對績效獎金的行政解釋也指出,若是因勞工達成預定工作目標而發給,具有工作報酬性質,應列入工資範疇。因此,按成交金額抽成、依完成件數計算的獎勵,不能只因薪資單寫著「獎金」,便當作公司隨時可以取消的恩惠。[1][2]

但所有獎金也不是同一回事。臨時表揚、非經常性的競賽獎金,以及取決於企業盈餘的紅利,與約定完成業績即可取得的報酬,判斷可能不同。《勞基法施行細則》第10條雖列舉非經常性獎金等項目,仍應回到實際給付原因,不能只換個名稱便排除工資性質。[3]

尤其要分開兩個問題:不是工資,不等於公司完全沒有給付義務。如果契約已明確承諾一定條件下發給特定金額,仍可能產生契約上的請求權。反過來說,屬於工資,也要確認原本的計算條件是否已經成就。

先找原始約定,再談變更權限

處理獎金爭議,我通常會先看錄取通知、勞動契約、獎金辦法與歷年發放紀錄。制度有沒有寫明計算公式?目標是全年固定,還是每季另行約定?主管有沒有以電子郵件承諾特殊比例?這些資料會影響原約定的內容。

《民法》第153條以當事人意思一致作為契約成立的基礎;《勞基法施行細則》第7條也將工資調整、計算、津貼與獎金列為勞動契約應約定事項。對於雙方已約定的報酬,企業不能只憑一份內部公告,就當然取得任意減少的權利。[3][4]

若契約保留年度檢討或目標調整機制,也要讀完整段文字。允許每年訂定下一年度目標,不當然等於允許年底回頭改掉年初的承諾。調整權的範圍、行使方式與是否影響已取得的利益,都值得逐一確認。

已經賺到的獎金與未來制度,要分開處理

假設原辦法明定,當季成交且完成收款即可取得百分之三獎金。員工已依條件完成工作,公司事後才降低比例,便涉及既有報酬是否遭到減少。新公告何時發出、訂單何時成立、款項何時收齊,會是重要時間點。

如果調整的是尚未開始的下一年度,討論空間通常較大,但也不是提早公告就必然有效。仍須檢視原契約是否已約定固定比例,以及新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合意。若獎金辦法屬於工作規則,還涉及工作規則效力與不利益變更的個案問題,不能簡化成「公司公告就算數」或「所有變更都絕對不准」。

《勞基法》第70、71條規範工作規則的內容及效力;行政上的核備,也不應被拿來當作個別勞工已同意減薪的證明。企業最好先區分契約承諾與管理細節,再決定適合的變更程序。[1]

員工簽收公告,是否等於接受減少?

「收到通知」與「同意變更」在文字上就不相同。簽到表、教育訓練紀錄、系統中的已讀狀態,可能證明員工知道新制度,卻未必足以證明接受放棄原有權利。是否形成合意,仍要看文件內容、對話與後續行為,不能只靠標題判斷。

勞工如果不同意,可以平和地以書面說明:「已收到新辦法,但對既有期間獎金的變更仍有疑義,請提供計算依據。」這種寫法把爭點留下來,也讓公司有機會回應,通常比只在群組表達不滿更有幫助。

同樣地,公司不要只請員工簽一張空泛的同意書。應提供新舊制度比較、具體生效日與試算,讓對方知道實際影響。對尚在履行中的案件,保留原比例、分段計算或安排過渡期間,都是可以評估的協商選項。

發生少付時,如何把爭議整理清楚

先建立一份逐筆對照:每筆業績適用哪一版辦法、條件何時完成、原應領金額、實際入帳金額與差額。若涉及退貨、客戶未付款或共同承辦,應另外註明原制度如何處理,避免把尚有條件的金額全部當成確定欠款。

接著請公司提出明細。《勞基法》第23條要求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。只有銀行入帳總額,通常無法判斷差額來自抽成比例、扣款,還是計算期間不同。[1]

如果溝通未果,可以尋求勞資爭議調解或評估司法請求。是否另外依《勞基法》第14條終止契約,則牽涉具體事由、證據與部分款次的期間限制,不宜只憑「獎金變少」就立刻離職。先算清楚、留好證據,往往比急著表態更能保護權益。

讓獎金制度可以調整,也值得信任

企業確實需要因應市場變化;員工也需要知道努力與報酬之間的關係。好的制度應把目標、認列時間、離職時結算方式、例外處理及調整程序說清楚,而不是等到成果出現才重新決定規則。

如果正在修訂獎金辦法,最值得先做的,是把已完成、履行中與未來期間的案件分開。這個動作看似只是整理資料,卻常能找出爭議真正的位置,也讓雙方有機會在關係受傷之前,把事情談妥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了解法律服務
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← 返回法律專欄